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道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9,096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