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9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99號聲請人金安心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知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紀威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金安心醫院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劉知樂即金安心醫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