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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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99號聲請人金安心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知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紀威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金安心醫院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劉知樂即金安心醫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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