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80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8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080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銓敘部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本件上訴意旨略以:關於被上訴人於原審所稱「符合整體公益衡平原則」、「兼顧退休公務人員之實質權益保障」、「照顧現職所得及退休所得偏低之公務人員退休生活」等情,被上訴人均未達成。且可支領月退俸新臺幣7萬5千多元之教師是否屬於該優惠存款要點中「所得偏低之退休人員」?再者,對於法無明文的事項(優惠案),被上訴人可否違憲行之?又上訴人服務於退輔會榮工處之年資符合該優惠存款要點第2點第1項第3款規定,且後令不得違反前法等語。經核上訴論旨,旨在述說原處分不當之理由,惟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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