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蔡美華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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