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並由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具保在案。茲因該案審理期間,被告並未在監,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未獲,此有送達回證、被告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守純九二其他協助八三九字第六三六○三號回覆拘提結果意指略以:「業經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依址前往拘提未獲。」等語之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甲○○確係逃匿屬實,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依法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姚銘鴻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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