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宜庭 即 張莉蓮 即 張淑玲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培廷 代理人 謝依珊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翁千雅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林雅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羅明智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熙勝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映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執行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據本處112年1月11日確定裁定,就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商業保險單,予以換價以資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茲,因就上開保單價值新台幣173,662元於111年12月27日解繳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處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