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23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威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9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德威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陳德威明知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大潤發商場(下稱大潤發商場)自助結帳區所設置之條碼機收費設備僅能感應商品條碼標籤,並收取條碼標籤上所顯示之價格,無法辨識該商品條碼標籤是否與商品售價吻合,且自助結帳區僅設置條碼機收費設備,無人工結帳或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大潤發商場中和店內,以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手法,使自助結帳區之條碼機收費設備對於商品真正價格之辨識陷於錯誤,以較低之價格計價收費,而詐取較高價之商品,或未感應結帳而竊取商品(各次詳細之犯罪時間、手法、竊得或詐得之商品、實際感應條碼標籤之商品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嗣經大潤發商場中和店員工察覺有異通報安全人員 陳世庭 ,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檢視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陳德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德威於警詢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世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大潤發商場會員資料1紙、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至大潤發商場中和店實際結帳之商品明細8張、未結帳之商品明細8張、附表一編號1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商品照片共13張、附表一編號2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商品照片共13張、附表一編號3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商品照片共9張、附表一編號4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商品照片共6張、附表一編號5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商品照片共4張、附表一編號6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商品照片共25張、附表一編號7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商品照片共20張、附表一編號8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商品照片共13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1片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1至10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又附表一編號8所竊得之商品為哈密瓜牛奶200ML3入,起訴書此部分漏載,業經檢察官當庭予以補充;另依據附表一編號4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所示,被告之行為時間應係111年4月16日15時43分許,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111年4月16日下午5時43分許,應予更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之1所定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其所保護之法
益,主要係設置該收費設備者之財產法益,或信賴該收費設備判讀之結果而交付財物者之財產法益。依體系解釋而論,實務認為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金融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於同一法理,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所稱「不正方法」,亦應為相同之解釋;併參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立法理由揭櫫「目前社會自動付款或收費設備之應用,日益普遍,如以不正方法由此種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特有損業者權益,而且破壞社會秩序,有加處罰之必要」之旨,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所謂「不正方法」,不僅指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該收費設備之使用規則、或使該收費設備對之判讀發生錯誤等類似詐欺之方法,亦包含換貼商品標籤條碼此種不正當方法,而取得財產上不法財物者。是被告以使用行動電話掃描軟體內存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置於條碼機收費設備予以感應,或將賣場內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貼在高價商品上置於條碼機收費設備予以感應之方式,致自助結帳區條碼機收費設備預先設定之判斷機制錯誤,自屬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所稱之「不正方法」。
㈡又被告以上開不正方法,使自助結帳區之條碼機收費設備對
於商品真正價格之辨識陷於錯誤,而以低價出售高價之商品予被告,縱被告於客觀上有支付部分價金之行為,然如賣場知悉商品條碼標籤已遭置換,當不致同意出售及交付所購商品予被告,被告支付部分價金之行為不過為施用詐術行為之一部分,是被告所詐得者並非價差利益,而係所購商品本身。
㈢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1至3、6至8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5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就附表一編號5、6
④、8②部分,被告明知其使用行動電話掃描軟體內存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結帳並未刷取成功,仍逕將商品放入已結帳區而攜離賣場,其所為即屬未經結帳而竊取該等商品既遂之竊盜行為,與前開說明所稱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情形不同,公訴意旨漏未斟酌上情,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該當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未遂罪,容有未洽,惟其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6至8所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竊盜罪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2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㈥爰審酌被告一再於賣場行竊及以不正方法詐取財物,欠缺尊
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成立和解,賠償損失並取得諒解,此有和解書、統一發票各1紙在卷可佐,犯後態度堪稱良好,並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詐得及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高,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鉅大,及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服務業、需撫養父母親、2名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㈦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已如前述,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竊得及詐得之商品,固均屬
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惟被告業與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就本案以新臺幣5萬元成立和解並賠償完畢一節,有和解書、統一發票各1紙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賠償,且賠償金額已超過被告竊得及詐得商品之價值,應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再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犯罪時間犯罪手法竊得或詐得之商品(新臺幣)實際感應條碼標籤之商品1111年3月27日16時36分許①使用行動電話掃描軟體內存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結帳而詐得高價商品。①味全林鳳營鮮乳2728ML(235元)、 舒潔 棉柔舒適迪士尼抽取衛生紙100抽24包(289元)①統一陽光黃金豆豆漿(58元)、舒潔平版衛生紙300張6包(129元)2串②未以條碼機感應商品條碼標籤即逕將商品放入已結帳區而竊盜得手。②年輪丹麥麵包(59元)、白蘭含熊馨香花漾清新洗衣粉(199元)無2111年4月10日15時13分許①使用行動電話掃描軟體內存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結帳而詐得高價商品。①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袋裝抗菌去漬31入(279元)、舒潔蘆薈抽取衛生紙100抽30包(429元)①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5入(59元)、舒潔清新綠茶拉拉抽取衛生紙110抽12包(159元)②未以條碼機感應商品條碼標籤結帳即逕將商品放入已結帳區而竊盜得手。②味全林鳳營鮮乳2728ML(235元)無3111年4月16日14時50分許①使用行動電話掃描軟體內存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結帳而詐得高價商品。①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袋裝抗菌去漬31入(279元)①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5入(49元)②未以條碼機感應商品條碼標籤結帳即逕將商品放入已結帳區而竊盜得手。②味全林鳳營鮮乳2728ML(235元)、勝大悠活巨蛋白殼10入(65元)無4111年4月16日15時43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下午5時43分許)使用行動電話內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結帳而詐得高價商品。皇家穀堡台東產穀堡東淨米9KG(469元)金農上等米3KG(139元)5111年4月23日17時35分許使用行動電話掃描軟體內存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結帳,惟未刷取成功,即未予結帳而竊盜得手。豐力富全家人高鈣營養奶粉2.2KG(542元)無6111年5月21日15時59分許①將大潤發商場內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貼在高價商品上結帳而詐得高價商品。①三好花蓮香米6KG(399元)2包①中興米履歷無洗米1.5KG(168元)2包②使用行動電話掃描軟體內存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結帳而詐得高價商品。②健康好理由純芥花油2.6L(209元)、富翁牌波霸蛋XL白殼蛋(99元)②泰山不飽和調和油1.5L(129元)、富翁牌富翁蛋洗選蛋白殼(71元)③未以條碼機感應商品條碼標籤結帳即逕將商品放入已結帳區而竊盜得手。③健康好理由純芥花油2.6L(209元)、五香牛肉乾(105元)無④使用行動電話掃描軟體內存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結帳,惟未刷取成功,即未予結帳而竊盜得手。④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袋裝抗菌去漬31入(279元)無7111年5月29日14時50分許①將大潤發商場內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貼在高價商品上結帳而詐得高價商品。①涼夏碳化麻將竹床蓆-雙人竹蓆(1888元)①MSM標準型麻將涼夏蓆-單人(888元)②未以條碼機感應商品條碼標籤結帳即逕將商品放入已結帳區而竊盜得手。②金品揚州碎金炒飯(65元)、Ariel4D抗菌洗衣膠囊袋裝抗菌去漬31入(279元)、金品冠軍炒飯(65元)、舒潔蘆薈抽取衛生紙100抽30包(429元)無8111年5月29日16時9分許①將大潤發商場內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貼在高價商品上結帳而詐得高價商品。①MSM舒眠驅蚊雙人碳化麻將涼夏蓆(2699元)①MSM標準型麻將涼夏蓆-單人(888元)②使用行動電話掃描軟體內存之不同品項低價商品條碼標籤結帳,惟未刷取成功,即未予結帳而竊盜得手。②桂格嚴選醇濃全脂奶粉(689元)無③未以條碼機感應商品條碼標籤結帳即逕將商品放入已結帳區而竊盜得手。③哈密瓜牛奶200ML3入(99元)無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1附表一編號1陳德威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附表一編號2陳德威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附表一編號3陳德威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附表一編號4陳德威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附表一編號5陳德威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附表一編號6陳德威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附表一編號7陳德威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附表一編號8陳德威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