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696號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上訴字第一一三0號判決第五頁之教示記載,應更正為「檢察官就妨害自由部分得上訴,其餘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第5頁關於得否上訴之教示記載,誤載為「不得上訴」,明顯為誤寫之情形,應更正為「檢察官就妨害自由部分得上訴,其餘不得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范惠瑩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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