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3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有欠缺或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⒉債務人97年度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
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現值及提出證明。
⒊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生活費9509元及扶養費每人4755元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⒋為查明聲請人所指定送達代收人中華民國金融消費者更生關懷
協會有無代收送達之能力,請提出該協會之立案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⒌請提出聲請人投資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國碩科技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鎰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現值並提出證明文件。另並請提出聲請人於臺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種類及其現值證明文件。
⒍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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