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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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早安!美芝城早餐店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平均每月營業額為20萬元以下之證明。
2.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3.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每月扶養 黃錦章 、 張淑惠 各2000元, 劉珈妤 、 劉宣甫 各5000元證明資料影本。
5.受扶養人黃錦章、張淑惠、劉珈妤、劉宣甫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
6.受扶養人張淑惠及應分擔撫養義務人 黃冠泰 、 黃冠南 、 黃觀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1099
1元、清償房貸13000元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3樓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9.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10.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營利
」所得3878元、桂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1000元,及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競技」所得7000元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