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附民原告 林秀蝦 附民被告 黃世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35號詐欺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法官吳昭億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