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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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振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1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