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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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75號原告 黃詩涵 被告 陳丹妮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訴字第8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丹妮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黃詩涵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42號案件準備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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