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告 賴俊傳 被告 李秦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固前於聲請督促程序中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然經被告聲明異議,原告之聲請即視為起訴,而應補繳裁判費用,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46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65,84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3頁)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3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