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出資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5號原告 孫堉庭 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 律師被告 張平岳 訴訟代理人 鍾佩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合夥之約定給付出資額,此一請求之成立,自以兩造間合夥關係存在為前提。而就同一合夥關係,被告於另案主張合夥關係已經不存在而請求返還出資額,現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原審案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75號),是本訴訟之裁判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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