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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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振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三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振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9年10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件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