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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