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5日96年度易字第2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同法第362條復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5日96年度易字第236號第一審判決,於96年7月11日收受判決書,並於同年月19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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