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4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扣案盜版影音光碟電影「料理鼠王」肆片、「 哈利波特 五:鳳凰會的密令」參片、「瞞天過海三」參片及「飛機上有蛇」貳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盜版影音光碟片之行為,應為其散布盜版影音光碟重製物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販賣盜版影音光碟圖利,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漠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並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期間,散布之數量及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其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罪責,犯後業見悔悟,堪信被告經本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四年,以勵自新。至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電影「料理鼠王」四片、「哈利波特五:鳳凰會的密令」三片、「瞞天過海三」三片及「飛機上有蛇」二片,係供本件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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