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加重竊盜、強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及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六號判處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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