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2條條第2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6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固於本院延押庭訊問時聲請交保,惟並未具體說明交保理由,且被告前揭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交保之聲請自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黃苙荌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