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詐欺罪嫌重大,且其詐騙人數眾多,顯有反覆實施之虞,另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4月
6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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