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瞿 洪劍 即鴻劍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瞿」洪劍即鴻劍實業社,或是「翟」洪劍即鴻劍實業社)。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