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王建正 被告 楊氏艷 被告PHANHUYN.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042號判決),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紀佳良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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