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902號聲請人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維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 吳枝文 是否為本件相對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法定代理人吳枝文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