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一被告洪榮彬選任辯護人陳麗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世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