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四一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銘淵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八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八二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一│││││├─┼───────────────┼──────────────┼────┼───┼────┼───┤│2│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壹佰捌拾│││││三│││柒││├─┼───────────────┼──────────────┼────┼───┼────┼───┤│3│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捌佰柒拾│││││五│││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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