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3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弄14號7(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58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之偽造「丙○○」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十四時五十五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路與黎明路口時,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遭交通警察攔下盤查。詎乙○○因無駕照及為脫免被開告發單處罰,為掩飾其身分,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其姐「丙○○」之名義,在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丙○○」署押一枚(通知單為一式三聯,以複寫方式製作,迴覆聯、存根聯均有「丙○○」之署押各一枚),而偽造用以表示丙○○本人收受該通知單意思之私文書,再交還交通警員收執,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丙○○及警察機關對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管理之正確性。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被害人即證人於丙○○警詢中之證述。
(三)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違規陳述單、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三、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雖僅記載被告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丙○○」之署押一枚,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一式三聯,被告在通知單之移送聯上偽造「丙○○」之署押後,因複寫作用亦在迴覆聯、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各偽造「丙○○」署押一枚,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敍明。
四、又被告上開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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