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家珍於民國101年1月15日上午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鄉○○村○○路○○號前之小巷欲左轉進安樂路由北往南車道行駛,行經安樂路57號前時,疏未於左轉時靠右行駛,且其機車後方所附載之鐵盒亦未依規定附載,適告訴人吳阿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安樂路由南往北駛來,閃避不及,而與被告之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左第五掌骨骨折、左第五指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