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9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陳宥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觀諸兩造所訂立之貸款契約書第22條:「…本契約涉
訟時,雙方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貸款契約書1份足憑,是兩造間就本件消費借貸訴
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妤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