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12號
原   告  陳純仕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
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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