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赳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任赳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