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等貳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刑。附表編號1、2、3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3之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