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2年度財管字第4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乙○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茲於公示催告期間有債權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代墊地價稅新台幣(下同)2萬7,813元,惟被繼承人僅遺附表所示不動產,非變賣不得清償該公司申報之債權。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變賣遺產,應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始得為之,另同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爰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乙○之不動產等語。
二、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2年度財管字第45號民事裁定、刊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申報書等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有為被繼承人乙○清償債務之職務,是本件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准許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法院書記官許億先┌─────────────────────────────────┐│附表:95年度家聲字第16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1│桃園縣│八德市│大發││129│建│1,516.93│1/5│├─┼───┴────┼──┼──┼───┼──┼────┼────┤│02│桃園縣│八德市│大發││1012│溜│1,045.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