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家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87號上訴人 鄭訓祥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複代理人 黃德聖 律師被上訴人 彭雯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王永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