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303號上訴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 王育琦 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榮輝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視同上訴人 方駿騰 被上訴人 陳福有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王永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