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1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03號各判處聲請人1年、8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6年度訴字第903號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18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