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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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九二號
原告中華電纜電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金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燕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陸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