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56號原告 謝玉枝 被告 蔡福祥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 蔡享渝 」記載,均應更正為「 蔡享諭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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