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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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41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