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七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七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審理時否認犯行,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