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01號原告艾利達科技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金 被告學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明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時起5日內補正缺額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乙節,亦經本院查明確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憑。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