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096號原告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康彥 訴訟代理人 彭素貞 被告 唐昆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6號),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原告公司業務員,於民國101年12月4日至102年2月15日間,以招攬泰國五日遊之行程,於附表
1所示之時間,將其收取訴外人 梁展綾 、梁陳 月蘭胡軒苹胡登凱梁瑞伶翁妤枋翁彬睿翁榮達胡淑芬陳貞宜林俞辛林子喬林鈞鉉梁瑞萱 等14人(下稱梁展綾等14人)團費合計新臺幣(下同)214,800元及相關證件等後,侵占入己,被告上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8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又因被告侵占上開團費,致原告於102年2月15日於機場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客戶慰問金、車資補貼及護照補辦相關費用合計84,970元;且梁展綾等14人以被告詐騙其等團費造成其損失為由,訴請被告之雇主即原告應賠償407,900元,原告嗣以240,000元與梁展綾等14人於103年3月25日以本院103年度司壢簡調字第176號成立調解在案,合計原告共受有324,970元之損失。爰依,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22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共計539,770元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539,77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為伊公司之受僱人,因被告之故意侵占團費及身分證、護照等,造成原告受有團費損失214,800元,並因此賠付予客戶如附表2之慰問金、車資補貼及護照補辦相關費用84,970元,及梁展綾等14人以被告詐騙其等團費造成其損失為由訴請原告賠償,嗣以240,000元於103年3月25日以本院103年度司壢簡調字第176號與原告成立調解等情,有本院103年度司壢簡調字第176號調解筆錄、本院102年度壢簡字第1816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95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件為證(見附民卷第4-6頁、本院卷第4-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既經認定如前,則被告對於原告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而就原告主張如附表1所示客戶之款項合計214,800元,均已遭被告代為收取後據為已用,致原告受有該款項損失等情,此有原告提出之旅客名單、旅客資料收件單、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明細單、收據等件為證(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1814號卷第6-13頁),及經桃園地檢署函詢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函覆暨其存褶存款客戶資料查詢單、存款明細分類帳等件為憑(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95號卷第21-25頁),而被告於本件刑事案件偵查中對前揭遭其侵占之款項金額亦不爭執(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95號卷第33頁),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金額合計214,800元確屬有據,應可准許。
六、再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
22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受僱於原告而擔任業務職務,利用執行職務之便,不法侵占經手業務款項,已認定如前。原告主張因被告前開犯行,致原告梁展綾等14人無法如期出國旅行,原告因而賠償梁展綾等14人如附表2所示之每人慰問金、午餐餐費、車資補貼及護照補辦相關費用共84,970元,另依本院103年度司壢簡調字第176號調解筆錄,原告已賠付訴外人梁展綾等14人共240,000元,合計324,97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匯款資料、訴外人陳貞宜之請假證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臺北捷運公司購票證明、高鐵票、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桃園縣政府戶政規費收據、免用發票收據、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2-4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壢簡調字第176號卷核閱無訛。被告不法侵占經手業務款項,致原告受有賠償梁展綾等14人共計324,970元之損害,是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24,970元,亦屬有據。
七、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刑事附帶起訴狀繕本於103年8月13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附民卷第8頁),依法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是本件原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3年8月24日,應堪認定。
八、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39,770元附加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郭琇玲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婉茹┌──────────────────────────────────┐│附表1:│├──┬───────┬───────┬─────────┬─────┤│編號│客戶名稱│日期│團費金額(新臺幣)│備註│├──┼───────┼───────┼─────────┼─────┤│1│林鈞鉉、梁瑞萱│101年12月4日│30,000元││││、林俞辛、林子├───────┼─────────┼─────┤││蕎、陳貞宜等5│102年1月3日│20,000元││││人├───────┼─────────┼─────┤│││102年2月8日│43,500元││├──┼───────┼───────┼─────────┼─────┤│2│胡登凱、梁瑞伶│101年12月4日│30,000元││││、胡軒苹、梁陳├───────┼─────────┼─────┤││月蘭、梁展綾等│102年1月3日│20,000元││││5人├───────┼─────────┼─────┤│││102年2月7日│31,300元││├──┼───────┼───────┼─────────┼─────┤│3│胡淑芬、翁榮達│101年12月4日│24,000元││││、翁妤枋、翁斌├───────┼─────────┼─────┤││睿等4人│101年12月28日│16,000元││├──┴───────┴───────┼─────────┴─────┤│合計│214,800元│└──────────────────┴───────────────┘┌──────────────────────────────────┐│附表2:102年2月15日機場給付之慰問金、車資補貼及護照補辦費用│├──┬────────┬──────┬──┬───────┬────┤│編號│原告所列會計科目│名稱│數量│金額(新臺幣)│備註│├──┼────────┼──────┼──┼───────┼────┤│1│直客--團費│ 曹有勇 │14│50,400元││├──┼────────┼──────┼──┼───────┼────┤│2│直客--團費│曹有勇│1│2,440元││├──┼────────┼──────┼──┼───────┼────┤│3│直客--團費│林鈞鉉│4│1,600元││├──┼────────┼──────┼──┼───────┼────┤│4│直客--團費│胡登凱│3│900元││├──┼────────┼──────┼──┼───────┼────┤│5│直客--團費│胡登凱│4│800元││├──┼────────┼──────┼──┼───────┼────┤│6│直客--團費│胡登凱│1│200元││├──┼────────┼──────┼──┼───────┼────┤│7│直客--團費│陳貞宜│1│1,300元││├──┼────────┼──────┼──┼───────┼────┤│8│直客--團費│陳貞宜│1│211元││├──┼────────┼──────┼──┼───────┼────┤│9│直客--團費│陳貞宜│1│400元││├──┼────────┼──────┼──┼───────┼────┤│10│直客--團費│陳貞宜│1│3,118元││├──┼────────┼──────┼──┼───────┼────┤│11│中華民國護照│環球通旅行社│7│9,450元││├──┼────────┤股份有限公司├──┼───────┼────┤│12│中華民國護照││6│5,700元││├──┼────────┼──────┼──┼───────┼────┤│13│直客車資│陳貞宜│1│451元││├──┼────────┼──────┼──┼───────┼────┤│14│直客車資│林鈞鉉│1│8,000元││├──┴────────┴──────┴──┼───────┴────┤│合計│84,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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