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 王柏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薇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之性別、年齡、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資料,致無法辨識被告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答辯及通知到場辯論,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