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債務人 李璨丞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法扶律師)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列每月收入及支出(含收入來源、各項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等證明。如係領取現金,請提出雇主開立之核發每月薪資證明或蓋有雇主章之薪資袋或出具收入切結書)。
2.債務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及紅色聯單正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3.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