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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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 黃美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世雄 、訴外人洪陳玉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