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815號聲請人 石川瀧 相對人 姫雅萍 相對人 姬雅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姫雅萍、姬雅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姫雅萍、姬雅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更正相對人之姓氏。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