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 賴韋帆 法定代理人 賴慶龍
林小玲 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複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被告 許宸瑜 兼上法定代理人 江玲秋
許世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