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02號原告 魏瑋俐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 律師被告 簡明月
王正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同年5月14日送達上訴人,惟其至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各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徵,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