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50號聲請人 閔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5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成功證券│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福元證券投資│03-D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003│野村證券投資信託│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